《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保障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杭民发〔2021〕43号)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余杭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高龄、失能失智老年人政策保障体系,实现失能老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精准化发放。
二、享受对象及标准
(一)享受对象
1.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中度、重度失能失智且在有效期内的余杭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失能失智老年人”)。
2.余杭区户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指独生子女死亡的或独生子女持三级及以上残疾证)中享受特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
(二)享受标准
1.失能失智老年人、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入住相关养老机构的,按家庭经济状况给予不同补贴,补贴标准为:一般家庭每人每月1000元、低边家庭每人每月1500元、低保家庭每人每月2000元,不满1个月的每人每天分别按30元、50元、65元计算。
2.余杭区户籍其他老年人入住相关养老机构的按照原有标准(即按照一般家庭、困难家庭每人每月分别补助200元、500元),参照特殊老年人补贴核算方式予以补助(即不满1个月的每人每天分别按6元、15元计算)。
(三)其他说明
1.特困人员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和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不重复享受。
2.入住养老机构期间,如享受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待遇,则不重复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贴。
3.2021年区划调整后仍入住在原余杭区(现临平区)养老机构的余杭区户籍老年人(不含2023年1月1日起入住人员),在余杭区级养老机构建成并正式运营前,仍按照本文件相关标准享受。
三、发放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入住的定点养老机构,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代为申请。
(二)受理评估
区民政局安排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对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补贴的老年人进行现场评估,按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费用及体系进行评估、结算。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审核认定
1.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由区民政局根据申请情况定期将数据汇总后发送至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负责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区民政局。
2.区民政局根据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已经入住的养老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按照规定进行复核评估(费用结算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结算体系),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四)补贴发放
通过审核后,入住养老机构补贴从其入住相关养老机构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关养老机构须提供入住合同以及收费凭据存根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区民政局审核资料后,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至申请人。
四、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按本文件相关标准执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该政策相关内容未改变则继续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特殊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保障的意见》(余民〔2020〕3号)同步废止。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解读人:李斌
联系方式:0571-88729102
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
2024年1月29日